勞動法第35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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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35條規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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