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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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變更需要注意的幾點問題: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並説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覆;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後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同時還規定了,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原勞動合同期限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勞動者因具備了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提出變更原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能夠與用人單位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可以變更。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並且在原合同到期屆滿之時也不同意續簽的,雙方只能終止勞動關係,而不能變更原勞動合同。

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是針對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如果要發生變更的話,也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結果,變更以後的勞動合同也是要採用書面的形式。公司可能會因為勞動關係的轉換,國家法律制度有所變更的特殊情況下,針對勞動合同當中的某些細節條款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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