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晚婚晚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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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晚婚晚育規定
晚婚晚育有什麼補貼嗎

法律並未規定對晚婚晚育者的具體補助標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具體的假期獎勵辦法和其它福利待遇則由各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職工晚婚晚育的,享有延長婚假和產假待遇,有的省市還給予男方陪護假,假期視作出勤,按規定發給工資和津貼;對於城鎮居民晚育的,按所在地政府規定由社區進行獎勵。


晚婚晚育的優待措施,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婚一般都是獎勵婚假晚育的,晚育一般是獎勵產假和陪護假,婚假和產假、陪護假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福利待遇,具體獎勵天數各省市規定不一,建議諮詢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晚育是指適當推遲婦女婚後的初育年齡。初育年齡是指婦女婚後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年齡。 計劃生育是我們的國策,晚婚晚育則是實現這一國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晚育我國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週歲,即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


對夫婦:增加了二人世界的時間,可以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事業和對方。有一定經濟基礎後再生小孩,撫養的經濟壓力和孩子的成長條件都要好一些。


對國家:有助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質,提高人民幸福度。


對社會:由於有助於控制人口,可以減輕人口對自然環境的壓力。


1、有利於控制人口的增長。如果青年婦女都20歲結婚、生育,晚育


就可以40歲抱孫子,60歲得重孫;80歲有曾孫,一百年見玄孫,一百年內要繁衍五代。如果25歲結婚、生育,則可推遲到50歲抱孫子,75歲見重孫,一百歲有曾孫,一百年內只繁衍四代。這樣在一百年中,可從生育五代人減少到只生育四代人,也就意味着我國在一個世紀內,可以少出生1億多人。


2、有利於學習和工作。20歲左右的青年人精力最旺盛,求知慾最強。如果過早地結婚、生育孩子,必然會分散精力,影響學習和工作;結果是一事無成,後悔莫及。


3、有利於青年的身體健康。我國青年一般要到23至25歲才完全發育成熟。在這個年齡之前,青年男女雖然具備了結婚、生育的生理條件,但全身器官組織仍處在發育階段,骨髓、身長還在增長,大腦的抽象思維能力尚未達到較高水平。


4、有利於家庭幸福。20歲左右的青年,思想不夠成熟,生活上缺乏經驗,碰到一些矛盾,往往不善於處理,從而影響家庭和睦。如果適當推遲婚育期,待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經濟積蓄和生活經驗後再結婚,家庭的穩固性更大,生活就會更加美滿幸福。


5、有利於子女的發育成長。結婚往往帶來生育


然而生育過晚也會帶來一些問題,超過30得大齡孕婦需要更多得照顧和檢查,而且30生育,等孩子大學畢業,父母已經是五十多歲,也就是有可能在子女上學,父母就面臨職業上得尷尬四十五十問題。


晚育好處


晚婚晚育有利於優生優育優教。從生理上講,


我國青年一般要到23至25歲才完全成熟。在這個年齡之前,青年男女雖然具晚育


備了結婚、生育的生理條件,但全身器官組織仍處在發育階段,骨骼、身體還在增長,大腦的抽象思維能力尚未達到較高水平。此時生育不僅不利於優生,也不利於年輕夫婦的自身健康。所以,未實現晚婚的夫婦一定要把住晚育關,切不可早育或盲目生育。即使達到晚婚年齡的夫婦,也不必一結婚就匆忙生孩子。因為新婚家庭的生活有一個調整、適應和建設過程。


從優生的角度講,要想生育健康聰明的孩子,必須選擇最佳懷孕生育時機。據統計,婦女24—29歲順產率最高,出生的健康嬰兒數也最多。適當的晚育對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和後代都有好處。有些青年夫婦自己孩子氣未脱,既無充分的心理準備,又無充實的經濟基礎,就要擔負起撫育子女的責任,當然是困難的,對後代的發育成長非常不利。


晚婚晚育有利於學習和工作。


晚婚晚育有利於家庭幸福。


此外,據美國學者研究發現,晚育還可以顯著降低卵巢癌的發病率。


晚婚晚育有什麼補貼嗎,晚婚晚育,其實也是國家鼓勵的,因為晚育對於人口的控制也是能夠起到作用的,不僅而且,晚育對於一個家庭來説,沒有什麼經濟負擔,對於家庭的生活來説,幸福指數會更高,並且晚婚晚育國家會給與一定的鼓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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