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交通事故法院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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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交通事故法院執行程序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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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開庭程序有哪些




    一般有:起訴、受理: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審前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開庭審理:開庭前三日通知原告、被告。審理前核對原告、被告,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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