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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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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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
1、現場勘查;
2、責任認定;
3、處罰,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
4、賠償調解,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5、訴訟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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