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驅逐出境的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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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驅逐出境的執行機關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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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的是哪個機關在執行

驅逐出境的執行,主要涉及執行的主體、執行前的準備工作、執行方式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關於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中,基本都有所規定。

1.執行的主體。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作為一種刑罰手段的驅逐出境,還是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方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驅逐出境,抑或是作為一種外交處罰手段的驅逐出境,其執行主體都是公安機關。

2.執行前的準備工作。

首先,對有可能引起外交交涉或者紛爭的敏感案件,公安、法院等主管機關應及時將有關案情和商定的對外表態的口徑等相關信息通知當地外事部門。如果需要進行對外報道的,須經公安部、外交部批准。

其次,由於驅逐出境是剝奪相關外國人在中國的一定時期甚至永久的居留權利和逗留資格,因此,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所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相關證件,應一律收繳。

再次,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應該事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可以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對於不具備上述簽證或者證件的外國人,應事先同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聯繫,由使、領館負責辦理。在華無使、領館或者使、領館不予配合的,應呈報外交部或公安部,並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最後,執行機關應督促、查驗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辦妥離境的機票、車票、船票,相關費用應由本人負擔。

3.執行方式。

首先,對於被法院判決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和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處罰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於主刑即有期徒刑執行期滿後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幹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

其次,相關邊防檢查站應憑對外國人強制出境的執行通知書、決定書或者裁決書以及被強制出境人的護照、證件安排放行。而對於具體執行該項任務的執行人員而言,在監督被強制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

最後,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出境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應拍照,有條件的也可錄像存查。這既是保證驅逐出境執行有效性的需要,也是與被驅逐出境人員所在國進行相關交涉、避免日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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