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藥費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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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藥費護理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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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藥費由誰墊付


交通事故處理的重要任務之一是搶救受傷人員。要採取各種措施充分保證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能夠得到及時的搶救治療,從而有效地減少交通事故傷亡人數,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將醫療機構對受傷人員的救助義務規定為一項法定義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費用的支付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對於事故車輛身份明確,而且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明確由該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預先支付搶救的費用。由於受保險性質的限制,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不超過被保險人投保的責任限額。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2、事故車輛尚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或者投保的責任險過期而未續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3、肇事車輛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作為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應該以救死扶傷為己任,此時不能因為對方暫時沒有交納相應的費用,就停止對其的搶救治療,這樣往往會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同時也是有損醫德的事情。在出現肇事司機不墊付醫藥費的時候,此時如果參加了交強險的話,則可以現有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則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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