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繼子女的撫養費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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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繼子女的撫養費怎麼確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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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中繼子女有撫養費嗎

對於養父母是否要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這個問題,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適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則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的法律地位:《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適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則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對於認定“形成撫養關係”的標準,《婚姻法》(修正案)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主要有:

(一)繼父或繼母承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大部分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以認定繼父或繼母盡了撫養義務,彼此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關係。

(二)繼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主要由生父母負擔,但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顧,學習上給予指導,品行上給予教育等,也認定形成事實撫養關係,適用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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