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亂收費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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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亂收費的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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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1.發現或接到舉報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
3.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時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4.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製作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採取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監督實施情況。
簡易程序:
1.依法確認違法事實;
2.執法時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製作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4.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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