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處拘役的人還能出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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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處拘役的人還能出境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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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認定為拘役能不能出境

不可以的,被拘役人要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從上述情況來看,在沒有解除強制措施前,執行機關不會批准你出國的。法律規定:被拘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拘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拘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於被拘役人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監視居住。第一百零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説明監視居住的理由、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第一百零七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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