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查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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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的基本原則
合同審查的基本原則
1、合法有效原則。合同一定要合法,這是合同的關鍵和核心。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否則,將因為違法而達不到交易之目的。合同在審查中應當注意,除了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務院所屬部門規章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地方政府規章。這些地方性法規及各類規章未必導致合同無效,但可能導致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合同合法性審查必須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充分的調查和分析。

2、對等平衡原則。在交易過程中,具有優勢地位的一方為了己方利益而在合同中予以體現是完全正當的,否則,其優勢地位將被白白浪費,但是各方權利義務的設定要保持基本平衡,合同起草人最易瞭解雙方的利益平衡點,並需要正確的處理好這個“度”,尋求各方共贏,否則,所起草的合同會由於顯失公平而被撤銷或者被束之高閣達不到交易目的。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尋求權利義務基本平衡,實現多方共贏。

3、具體明確原則。內容清晰、條款齊備是合同文本最起碼的要求,如果合同文本對交易內容反映不夠明確、清晰或者缺少必要的條款,將會使合同文本不能反映交易實質,給將來的合同履行以及法律救濟埋下隱患,產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糾紛。合同一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住所;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以及其他約定等基本或者必備的要素。結構安排上有邏輯並符合習慣、慣例。體例嚴謹,章、條、款、項,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各條款項前後照應、配合嚴密、表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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