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離婚半年後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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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離婚半年後再次起訴離婚
感情不和分居幾年後可以離婚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沒有規定分居幾年就可以自動離婚的情形,法律只是規定了因為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起訴離婚後法院對其調解無效的,那麼就應判決離婚。但是,這並不代表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了。


我國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有兩種,一種就是雙方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恰當的處理,就會發給離婚證。


另外一種就是訴訟離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過調解無效的,也應准予離婚。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婚姻法》第三十一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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