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的犯罪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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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的犯罪構成條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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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你好,有我來回答你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首先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銀行或其他金融對貸款資金的所有權,而且侵犯了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193條明確規定了貸款詐騙的幾種主要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貸款。犯罪分子一般打着發展地方經濟的幌子,編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項目或引進資金,然後尋求政府和銀行等金融機構放貸,解決資金暫時困難,實際上這些所謂的項目和引進資金都是騙取金融機構資金的一個幌子。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貸款。司法實踐中,為騙取貸款而偽造經濟合同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①偽造對方單位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②合同雙方惡意串通,為達到騙取貸款的目的,訂立實際上不準備履行的合同。③利用原來簽訂的現已失效的合同,更改有關條款,充當新的合同。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裏所説的證明文件,是指在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包括銀行的存款證明,公司和金融機構的擔保函,劃款證明,營業執照等。例如,廣西柳州市三朦工貿有限公司麻琳、姜保林、徐洪貸款詐騙案。麻琳、姜保林、徐洪等人以高息為誘餌,欺騙有關單位和個人將款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並提供存單複印件和一份在約定時間內不提前支取的保證書,以此騙取金融單位貸款。他們先後採用偷蓋儲户印章等方法制作假委託書,從柳州市4家金融機構騙出貸款115筆共1.2813億元人民幣。此外,被告還先後採用製作假轉帳支票、匯票的方法,作案22起,共用假印章冒充儲户名義製作並使用假轉賬支票70張,匯票4張,從柳州市5家金融機構騙取資金1.4152億元。案發後追回贓款、贓物共計人民幣1.085億元。此案經審理,法院判處麻琳、姜保林一審死刑,徐洪被判處死緩,其餘5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至15年。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或汽車、貸幣、可即時兑付的票據等動產享有所有權的書面文件。所謂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履行債務而提供的擔保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5)以其他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其他方法,是指前四種方法以外的詐騙貸款的方法,如偽造單位公章、印鑑騙取貸款,借貸後故意轉移資金拒不歸還的,等等。

此外,本罪屬於數額犯,只有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數額不大,則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司法解釋明確。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把1萬元作為個人貸款詐騙“數額較大”的標準。個人詐騙貸款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貸款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都可構成本罪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貸款資金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貸款資金的目的,即使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詐手段,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那麼,如何判斷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呢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貸款後攜帶貸款資金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於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二)認定貸款詐騙罪的界限

1.貸款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劃清貸款詐騙罪與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界限。二者的界限主要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客觀上有沒有使用詐騙手段。如果由於經營不善或市場價格變化過大或市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造成貸款不能償還,而且行為人客觀上也沒有欺詐行為,那麼,即使金融機構的貸款不能按期收回並受到損失,也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貸款為目的,並且採用了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其次,要把貸款詐騙罪與一般的貸款詐騙行為區別開來。由於貸款詐騙罪是數額犯,數額較大是構成該罪的必要要件之一,如果詐騙貸款的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程度,則不構成犯罪。所謂數額較大,可以參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在新司法解釋出台以前,這一司法解釋仍有參考和比照價值。

2.貸款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貸款詐騙罪是從詐騙罪中分離而來的一個新罪名,在分離前,詐騙貸款的行為都是按詐騙罪處理,由此可見,二者具有的緊密的聯繫。在分離後,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之間是普通與特殊、一般與個別的關係。但是,兩罪之間還是存在着本質的差別:

首先是兩罪所侵犯的對象不同,貸款詐騙罪所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公私財物。

其次,兩罪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正由於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同,從而導致了兩罪所侵犯的客體不完全一樣。詐騙罪只是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貸款詐騙罪不僅侵犯了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了國家貸款管理制度。最後,兩罪的犯罪手段有差異。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手段是通過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而實施詐騙,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資金;而詐騙罪的犯罪手段則十分廣泛,不僅僅限於一種犯罪手段,它包括除通過特定方式詐騙以外的所有的詐騙手段。

(三)貸款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定,犯貸款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何理解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仍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所謂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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