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罪的區別具體在哪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罪的區別具體在哪裏
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競合之間的區別是在哪裏來的呢?
(一)主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二)客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 (三)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對有點複雜,它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一種是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只要造成一定的危險即構成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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