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罪與傳銷罪競合具體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其他罪與傳銷罪競合具體什麼意思?

近年來,傳銷的風越來越大,許多人冒着犯法的風險頂風作案,傳銷屬於犯罪我們大家都知道,可是要細説如何判斷傳銷以及傳銷組織的特點特徵又説不上來。但我們常常也會聽到在法律中的“競合”問題,那麼與傳銷罪競合是什麼意思呢?

一、傳銷的含義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199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宣佈全面禁止傳銷《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全國公安機關堅持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態度,繼續以重點案件、重點領域、重點地區為抓手,緊盯傳銷犯罪新手法、新動向、新趨勢,持續不斷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嚴厲打擊。201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門印發通知,要求嚴厲打擊、依法取締傳銷組織,通知強調,對打着“創業、就業”的幌子,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誘騙求職人員參加的各類傳銷組織,堅決剷除。

二、競合的含義

所謂法律上的競合,也稱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衝突的現象。

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並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比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法律責任的競合的特點為:(1)數個法律責任的主體為同一法律主體。不同法律主體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別追究,不存在相互衝突的問題。( 2)責任主體實施了一個行為。如果是數個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並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則應針對各行為追究不同的法律責任,而不能按責任競合處理。(3)該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行為人雖然僅實施了一個行為,但該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法律規範,符合數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導致了數個法律責任的產生。(4)數個法律責任之間相互衝突。如果數個法律責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吸收了其行政責任;或可以並存,如某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與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被同時追究,則不存在責任競合的問題。

法律責任競合是現實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問題,研究法律責任競合的意思,也就是為了保證行為人的一行為不被法律重複評價,讓當事人根據法律責任競合的原則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請求權。

三、與傳銷罪競合

關於傳銷罪與詐騙罪競合的回答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應當數罪併罰。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的,是兩個不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同時構成該兩罪的,應當按照分別犯罪的情形,分別判處刑罰,再 按數罪併罰的規定執行刑罰。實際執行的刑法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來年剛剛犯罪中被判處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從上文內容看來,我們分別闡述了什麼是傳銷?什麼是競合?還有與傳銷罪競合等相關內容。也應該已經清楚了與傳銷罪競合的相關內容,可以明顯看出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詐騙罪其實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罪名,如果同時犯下兩個罪就應該分別判處刑罰,再數罪併罰。除此之外我國法律對於數罪併罰的懲罰措施與年限也有相應規定,可以參考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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