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與緩刑的聯繫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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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與緩刑的聯繫區別是什麼?

一、 假釋與緩刑的聯繫區別是什麼?

1、兩者性質不一樣。緩刑是刑罰裁量制度,假釋是刑罰執行制度。

2、適用對象不一樣。緩刑適用於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假釋適用於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結果不一樣。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來的刑罰,緩刑期滿,原刑罰不再執行。而假釋是提前釋放,有條件不執行原來的刑罰。

4、作出決定時間不一樣。緩刑是判決時候作出,假釋是服刑期間作出。

5、兩者的實質適用條件不一樣。緩刑實質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態度好;假釋是認真遵守監獄規定,積極勞動改造,的確不至於再危害社會。

二、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於犯貪污罪、受賄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死緩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在其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拒絕假釋。

(2)對判處拘役和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4)對於因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因其被終身監禁,故不得減刑、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假釋與緩刑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上,是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和後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或者不符合假釋的相關條件的,那麼是無法辦理假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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