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代購藥被刑拘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患者代購藥被刑拘
患者代購藥被刑拘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49條分別界定了何為假藥、何為劣藥。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可見,如果海外代購的藥品符合上述情形,就會被認定為假藥、劣藥,同時也必然會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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