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如何避免醫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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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如何避免醫患糾紛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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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應如何避免侵權

  一般情況下,民事侵權責任行為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為要件,但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成立往往並不強調行為人存在明確的主觀過錯,因此存在“無意識”地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所謂“無意識”地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通常是指企業錄用競爭行業從業人員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過失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之情形。無意識”地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下,應採取以下措施:  (1)對可能涉及利用商業/技術祕密的關鍵崗位招錄職員時進行必要的背景調查;  (2)要求跳槽職員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材料;  (3)製作專用的調查表格,作為入職登記表之組成部分,要求跳槽職員填寫並存檔;  (4)儘量避免使用與跳槽職員原單位相關的商業信息或技術方案。  (5)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針對賣方提供的標的展開必要的檢索調查;  (6)在合同中針對交易標的的合法性明確約定由賣方承擔責任;  (7)必要時可要求賣方為此提供擔保。  (8)當企業實施反向工程時,應當注意蒐集其實施相關技術過程的書面材料,一旦發生爭議,可以積極舉證推翻競爭對手關於近似技術構成侵權的推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反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未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  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通過自行開發研製或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祕密,不認定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  前款所稱“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獲得的產品進行拆除、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祕密之後,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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