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犯罪的四個要件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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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行賄犯罪的四個要件有什麼內容
對單位行賄犯罪的四個要件有什麼內容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

這裏所説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是相同的。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行為。

至於行賄人所要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客觀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表現為二種形式,一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財物;

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l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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