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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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雖然説每一個具體的罪名都是有犯罪對象的,但基於實際侵犯的法益不同,自然對應的犯罪對象也是不一樣的。對於單位行賄罪來講,法律規定此時只能是一般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那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呢?若你不清楚的話,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及財物

該財物一般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財物,而非某個人的財物。同時,也包括一些具有財產性質的利益,其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二、哪些單位能構成單位行賄罪

單位行賄中“單位”範圍的界定刑法第30條將單位犯罪的主體規定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從字面上看,單位的範圍是明確的,但是採用這種以單位的客觀存在的形式為標準的列舉,而不對單位本身的法律含義進行詮釋,必然導致許多或然因素的存在。《解釋》將單位犯罪的“單位”解釋為“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個體工商户不能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否一概不能成為單位行賄的犯罪主體?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和私營合夥企業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通過上文的介紹,對於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大家應該也清楚了吧,結合《刑法》中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一般為國家工作人員及財物。至於哪些單位才能夠構成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則就要注意了。因為在這方面也是有嚴格的限制。通常為一般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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