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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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
離婚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四種情形

1、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無過錯方以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此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後,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曹建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課題小組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36頁。)


5、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本人認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無過錯方沒有在離婚訴訟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後,將不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離婚損害賠償判決書的相關內容必須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涉及到離婚損害的類型和原因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及辯護人提供相關的證據,並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害情況來認定賠償問題,雙方應當執行離婚損害賠償判決書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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