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四種損害賠償金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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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四種損害賠償金是哪些

一、離婚的四種損害賠償金是哪些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損害賠償怎樣適用?

(一) 關於適用實體範圍的問題

婚姻法在46條中明確規定了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

比如,有一個案子:劉某(女)和馮某(男)婚後生有一子,但是由於雙方各方面的差異比較大,所以逐漸產生很多矛盾。劉某從事的是保險工作,接觸的人也比較的多,不久就和一男關係密切,馮某勸阻但無效。一日,馮某跟蹤劉某與該男進入一住處,馮某便堵在門口並打110.110趕到後,三人被帶到了公安局,劉某和該男也交代了兩人確有不正當關係並做了筆錄。後馮某起訴離婚並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是由於劉某並不符合46條規定的四種情況,所以劉某的這個要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們所説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但是我們判斷是否非法同居的時候也沒有一個確定的期限和具體情形,所以在實踐中無操作性在離婚案中要證明舉證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屬很不易的一件事,並且是一個持續、穩定的關係就更不易了。

關於重婚,在婚姻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區別的,我們婚姻法上的重婚是承認事實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但是我們同樣遇到操作性不強這個困難。

此外,關於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同居的問題,或者是賭博、吸毒導致婚姻破裂的,損害賠償也是於法無據。

但是我們在實際審判中,對這種有婚外性關係又不符合46條賠償範圍的,我們通常在財產分割上作出權衡,主要照顧無過錯方,對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以此來彌補法律規定上的不足。

(二) 關於適用程序範圍的問題

應當適用於訴訟離婚,同時也應當適用協議離婚。就是如果夫妻協議離婚之後,如果發現另一方有46條規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三)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

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並不一定限於夫或妻,還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賠償並非是離婚損害賠償,可以以非離婚損害賠償來要求賠償。

在適用主體方面,出現了各地法院適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認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賠償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為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是過錯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四)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由於無過錯方取證比較困難,所以可以個案分析,不應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要求過於苛刻,否則就起不到我們法律對過錯方懲罰的目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嘗試着適當的放寬條件或者在特定條件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比如,對於長期夜不歸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為有過錯方。在判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情況下賠償的數額不能從共同財產中折抵,而是從屬於其自己的財產中拿出。在實際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樹額通常也不會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萬左右。

(五)法官的告知義務,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這種把告知義務強加給我法官的做法實際上已經違反了訴訟中不告不理的原則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有矯枉過正之嫌。

綜上所述,在離婚的過程當中,如果對方有存在明顯過錯行為,那麼個人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方在婚姻關係當中的過錯,那麼就可以要求對方作出一定的離婚賠償,而在滿足上述四種情況中那麼法院都是會支持離婚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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