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權法物權法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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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權法物權法149條
物權法

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如果確實是被他人撿到那麼拾得人涉嫌構成“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明確規定“侵佔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罪名,所以遺失人只能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追究拾得人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無權強制處理。實踐中公安機關確實一般不插手這種糾紛類型,但是如果是盜竊的話,公安機關是必須立案處理的!對案件的定性一般取決於報案人的報案筆錄。


但是“侵佔”和“盜竊”在某些情況下還是較難區分的,特別對於遺失物所有人而言更是如此,比如您在公共汽車上丟了手機,您怎麼知道是被別人從口袋裏拿了還是掉了呢?


如果您認為是被偷了的可能性更大就如實向派出所反映情況,提供對方的信息,派出所在這種情況下會積極的幫您處理。


我們國家對於撿到手機不還犯法嗎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着規定的,是犯法的。是屬於違反我們國家侵佔方面的規定的,但是侵佔方面和盜竊方面的問題其實非常難以區分,如果發生了撿到別人東西的這種事情儘量還是要説明自己不是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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