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涉台協議自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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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涉台協議自願離婚
如何辦理涉台協議自願離婚
1、辦理涉台協議自願離婚登記的機關
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願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願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願離婚登記。
2、辦理涉台離婚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辦理涉台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台胞應提供(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資料外,還應提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證、身份證。
3、辦理涉台胞協議自願離婚,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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