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單位開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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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單位開出不
故意傷害罪可以不批捕嗎

故意傷害罪,輕傷以下達成和解的,一般不予逮捕。很多判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對檢察院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況,檢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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