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的應當如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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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的應當如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的應當如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以出讓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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