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十五天後可不可以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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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十五天後可不可以改名字
拘留十五天後可不可以改名字
對於被行政拘留過的人可以更改姓名,但公安部門對於成年人更改姓名,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法律依據: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户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  户口變動及户口登記事項的變更、更正登記規定:公民申報變更姓名,可參照下列意見處理:  
(1)年滿18週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姓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應經派出所長或鄉長批准,才可以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户口管理機關批准。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性,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憎、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問明情況後即可給予變更。上述變更除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餘的人在更改後,仍應將原名在户口登記簿上保留,以備日後查考。
(2)18週歲以下的人,申請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據本人或者父母的申報即可給予變更。但被收養或被認領的人,年齡教大的須徵得本人同意,才可給予變更。 
(3)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才可給以變更。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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