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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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的保護
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併成為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一。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隨着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在不斷擴大。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網絡上的經營模式等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扼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已成為一個緊迫而重大的研究課題。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發佈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面臨着擴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差距的危險。”二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提出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專利”,即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它國家承認其審查結果。所謂“世界專利”,實質上是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工作,由美、日、歐等少數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來進行。三是知識產權已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範圍。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並且將貨物貿易的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引入知識產權領域。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將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遭到貿易方面的交叉報復。知識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前沿陣地,隨着關税的逐步減讓直至取消,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將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調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並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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