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於窩藏、包庇罪的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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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窩藏、包庇罪的加重情節
哪些情形屬於窩藏、包庇罪的加重情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⒈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⒉二年內通風報信三次以上的;
⒊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⒋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⒌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⒍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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