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據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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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據種類
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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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訴訟中都是有關於證據的規定,而在不同訴訟中具體規定的證據種類也是有一些差別。在對相關案件進行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實際收集一些證據,否則就會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那這其中,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有哪些呢?現在,律師365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鑑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一、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並不拘泥於此。


三、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説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六、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鑑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書法筆跡鑑定、痕跡鑑定、化學鑑定、會計鑑定、技術鑑定等。


七、勘驗、檢查筆錄


(一)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像、模型等材料。


(二)檢查筆錄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


八、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它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重要標誌之一。


綜上,我們瞭解到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主要規定了八類,包括常見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等。而對於一些電子數據,現如今也是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進行使用了。當然具體收集到的證據效力如何,還需要在庭上進行質證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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