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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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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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1、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這一規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自律意識,要求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條)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注意:申請回避權只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擴大到其他親屬。(《刑事訴訟法》第28條)  3、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到法定的迴避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迴避是迴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也是一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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