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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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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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釋義是什麼?

在刑事訴訟法當中很多東西我們都是無法通過一次就能明白的,需要通過司法解釋結合來看,但是不管怎麼來説,相關的解釋都是為了幫助我們去理解這些東西,所以説我們在閲讀相關法條的時候一定要仔細閲讀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是小編舉的一個例子,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釋義是什麼吧。

刑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本條是關於持有、使用假幣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確地知道所持有的貨幣是偽造的人民幣或者外幣的情況下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持有的行為。本條規定的“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是指行為人明確地知道是偽造的人民幣或者外幣而以真貨幣的名義進行支付、匯兑、儲蓄等使用的行為。


  本條規定了兩個罪名:

一、持有假幣罪。考慮到故意持有偽造的貨幣的行為不僅可能構成偽造貨幣、運輸、出售、走私、購買偽造貨幣等犯罪,而且這種行為本身對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本條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持有偽造貨幣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持有”的概念是廣義的,不僅僅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有偽造的貨幣,而且包括行為人在自己家中、親屬朋友處保存偽造的貨幣,自己或者通過他人傳遞偽造的貨幣等行為。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所持有的是偽造的貨幣,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是偽造的貨幣,如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他人攜帶或者保存的等等,不能構成本罪。

(三)行為人所持有的偽造貨幣的數額要達到較大的程度。這裏所説的“數額較大”,是在客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貨幣罪的行為。至於具體多少數額才是數額較大,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這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並根據打擊這類犯罪活動的實際需要作出司法解釋。如果行為人持有的偽造貨幣的數額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則不構成本罪,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根據本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額較大的,即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即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即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使用假幣罪。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為偽造貨幣的繼續流通、氾濫全國提供了條件,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影響了人民羣眾的正常生活。同時,通過使用偽造貨幣,也使偽造貨幣、走私、運輸、購買、出售偽造貨幣的犯罪活動有利可圖成為可能。考慮到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使用偽造貨幣的情況比較複雜,有些是行為人在不知是偽造貨幣的情況下使用的;有的則是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為了避免自己受到經濟上的損失而故意使用的;有的是行為人在偽造貨幣、走私、運輸或者購買偽造貨幣後,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又加以使用的。本條在將使用偽造的貨幣規定為犯罪的同時,對構成這種犯罪的條件也作了規定。根據本條規定,構成使用偽造的貨幣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的行為。這裏所説的“使用”,包括行為人出於各種目的,以各種方式將偽造的貨幣作為貨幣流通的行為,如使用偽造的貨幣購買商品;將偽造的貨幣存入銀行;用偽造的外幣在境內進行兑換;以偽造的貨幣清償債務等行為。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使用的是偽造的貨幣。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行為人所使用的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行為人使用偽造的貨幣如果不是數額較大,不能構成犯罪。這裏規定的“數額較大”,是區分行為人是否構成本罪的標準。另外,本條還規定行為人使用偽造貨幣“數量巨大”或者“數量特別巨大”的,作為加重對行為人刑事處罰的情節。如果行為人使用偽造的貨幣,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不能構成犯罪,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本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數額較大的,即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即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即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釋義的相關釋義,大家通過上述資料當中可以看出,關於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定罪量刑問題,我們需要通過相關的標準來進行解釋,如果説單單從法條當中來看,會給相應的判例帶來一些麻煩,所以通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來看的話,會使很多問題得到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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