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拘傳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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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拘傳時限
檢察院辦案的時限

1、拘留及批捕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2、審查起訴及補充偵查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機關辦案過程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這些程序在法律規定中都有嚴格的期限限制,檢察機關辦案時限規定,對於在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對於被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必要時候可以做適當的延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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