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拘傳 -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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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拘傳 律師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院檢察院有律師嗎

檢察院沒有律師,法院有值班律師。值班律師是由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在人民法院、看守所。值班律師職責主要是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同時,其職責還包括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當事人提供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見證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以及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等。法律援助機構通過派駐值班律師、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律師值班可以固定專人或者輪流值班。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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