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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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哪些情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有: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等情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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