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召開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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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召開債權人會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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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是怎樣的?謝謝。

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分為第一次會議和以後的會議。
  (1)第一次會議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據該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最長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也就是説,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不得早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零1天,不得遲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零15天。
  (2)以後的債權人會議
  根據規定,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佔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以上就是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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