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狀是否要寫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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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是否要寫財產分割
離婚起訴狀是否要寫財產分割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生,漢族,廠下崗職工,住濟南市區街小區號樓單元室,郵編:,電話:。
被告:,女,1967年11月9日生,漢族,濟南下崗職工,住濟南市區小區號樓單元室,郵編:,電話:。
一、依法分割離婚後財產以及租金。
二、訴訟費由原、被告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原、被告於年相識,年月日登記,年月日生一男孩。年月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隨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財產並未完全分割。
年,被告拒不按約定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三套夫妻共同房產:
1)三室一廳住宅樓房一套,系商品住宅產權房,建築面積75.38平方米,位於濟南市區小區號樓單元室,現由帶居住使用
(2)一室一廳住宅樓房一套,系單位宿舍房改房,建築面積48.31平方米,位於濟南市區南區號樓單元室,現由居住使用
(3)三室一廳住宅樓房一套,系濟南總公司職工集資建房,建築面積75平方米,位於濟南市小區號樓單元室,現由(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財產及孳息租金元,原、被告多次協商未果,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之規定,特訴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濟南市區人民法院
1、本訴狀正本1份,副本1份。
2、證據()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1份。
3、財產登記及分割意見1份。
4、證據各份,共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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