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短信罵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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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短信罵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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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是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罵人構成名譽侵權。
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名譽權分為公民名譽權及法人名譽權。認定侵害公民名譽權需有以下幾點: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如侮辱、誹謗等行為,併為第三人知悉。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即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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