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偽證罪否構成名譽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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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偽證罪否構成名譽權侵害?

犯偽證罪否構成名譽權侵害?

犯偽證罪是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的,當然具體是否構成的話,還需要看這個偽證罪它的具體的行為表現是怎麼樣的,如果這種偽證的行為是通過捏造虛假的事實,對於他人的名義確實造成了實際損失的話,那麼就會構成這樣的名譽權侵權。犯偽證罪是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的,這個要區分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話依據最新《民事訴訟法》102條規定可能會對做偽證的證人罰款、拘留。若是刑事案件中證人做偽證則可能構成偽證罪。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證人證言的作用是什麼?

證人證言,簡稱“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據的一種。一般以口頭形式表達,由詢問人員製作成筆錄,必要時,也可以允許證人親筆書寫證言。一般應當是證人親自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也可以是別人看到聽到而轉告他知道的事實。由於受主客觀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證言可能真實、不完全真實或完全不真實,收集、運用時必須注意對其來源、形成過程及內容,結合案件的情況和其他證據進行認真的審查,並在法庭上經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經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處理的根據。故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應負法律責任。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對於證人這方面的規制還是非常嚴格的,主要還是因為證人他是瞭解相關的案件的事實,可以為我們的司法審判提供一定的幫助,但是如果證人不説實話的話,可能會對我們的司法審判的秩序造成一定的影響,甚至是侵犯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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