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不批和法院最後判緩不緩刑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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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不批和法院最後判緩不緩刑有關係嗎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不批和法院最後判緩不緩刑有關係嗎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不批,和最後是否判緩刑沒有關係。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人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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