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判決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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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判決後執行程序
對一審法院判決、裁定不服怎麼辦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183條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上訴案件如何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經合議庭評議,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權利方面的保障是比較多廣度,多層次的,比如説一審類型的案件,如果審理的結果自己不滿意,還可以再進行一個上訴,即使是被髮回重審的案件也可以進行上訴,只要他符合一審的審理程序的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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