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 教育為主 懲罰為輔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刑事處罰 教育為主 懲罰為輔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整個未成年人案件訴訟中起着重要的指導作用,是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導思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訴訟原則基本上都圍繞此原則展開。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都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司法機關都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對未成年人不失時機的進行教育、挽救。司法人員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教育他們認清自己所犯的錯誤和罪行及其嚴重性、危害性,喚醒他們的悔罪意識和懺悔心理,教育他們認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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