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刑事處罰的土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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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事處罰的土地違法行為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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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如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等。一般來説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有4個: 

 1.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2.形成了違法事實,具有社會危害性;
3.違法主體在主觀方面有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土地違法行為多數主觀方面為故意,少數為過失,如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4.違法主體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

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並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後果(兩層意思:一是要達到需要追究的程度。違法程度有輕重之分,並非都要追究法律責任。二是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沒有規定其法律責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條: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則不能追究),且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才會構成土地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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