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永久轉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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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永久轉讓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繼承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户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根據《物權法》第2條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47條也做出同樣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物權法》第124條至134條對此有專門規定,該法第120條還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於繼承財產,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存在繼承人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人是不存在的,因為這項權利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的主體是家庭而非個人,只要這個家庭還有人存在則該項權利一直存在,是不需要繼承的,當然也是不能夠繼承的。這項權利是十分特殊的,它屬於物權但又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因為其權利主體並非個人,這項制度的設計也是很有技術的,它減免了土地經營權實際上的移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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