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犯罪怎樣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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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犯罪怎樣被判定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發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為,既觸犯受賄罪,又觸犯了本罪,實行數罪併罰,並從重處罰。


(二)本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只要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了護照簽證等出入國邊境證件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結果,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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