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到底如何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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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到底如何被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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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發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為,既觸犯受賄罪,又觸犯了本罪,實行數罪併罰,並從重處罰。


(二)本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只要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了護照、簽證等出入國邊境證件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結果,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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