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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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判幾年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415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或給多人辦理出入境證件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二、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人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三、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認定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為企圖偷越國 (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為,既觸犯受賄罪,又觸犯了本罪,實行數罪併罰,並從重處罰。

(二)本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只要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了護照、簽證等出入國邊境證件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國 (邊)境的結果,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都構成本罪。

四、被逮捕前可以做什麼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儘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説明案件發生後採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只要進行出境,都是需要辦理證件的,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不可以辦理的。進行偷渡的情況下,可能會將一些犯罪分子進行釋放出去,這樣會給公安機關破案,增加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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