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由哪個部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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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由哪個部門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由哪個部門行使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另外,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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