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主要包括哪些
一、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主要包括哪些
(二)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程度的認定;
(三)對財政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
(四)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處罰;
(五)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幅度的處罰。
二、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裁量。實施財政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種類、幅度範圍內進行。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牴觸。
(二)合理裁量。財政行政處罰應當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案件處理應當公正對待當事人。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合理、適當。
(三)綜合裁量。界定違法程度、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綜合考慮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客觀因素,以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
三、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以下制度
(一)陳述、申辯制度。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二)聽證制度。財政部門行使行政
處罰裁量權,對屬於法定聽證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三)裁量説理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寫明當事人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四)迴避制度。財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四、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財政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配合財政部門查處財政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財政部會在自己職權範圍之內決定對當事人是否處罰或者是處罰的力度,但是如果超過當事人權限的情況下,那麼是處理不了的,具體的還是要根據情節判定。對於違法行為比較輕微的並且可以及時糾正,是可以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