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孫持世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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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孫持世打官司
對方持借條起訴還錢
1、根據最新的?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2、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債權的,應證明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1)借貸關係達成的合意;(2)出借人實際交付了出借款項。如果單純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條,只能證明借款合意達成,但就借款是否交付,還需要進一步證明。綜上,就此類案件,法官會主動審查是否實際發生借款,並要求出借人提供相關交付憑證。因此,請你積極應訴,注意借款金額等交易習慣,比如金額較大的是不可能現金交付,一般為轉賬、電匯等方式。你也可以積極尋找證據(如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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